2月1日,新版《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》(下文簡稱新《辦法》)將正式實施。新《辦法》實施后,車購稅的計稅方法是否有變化?發(fā)票價格是否成為計稅的唯一依據(jù)?1月27日,針對新《辦法》中納稅人容易誤解的情況,南寧市國稅局車購稅分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釋
有“最低計稅價格”的車輛 “核價”方式無變化
以前,納稅人在“最低計稅價格制度”等方面存在一些異議,但新《辦法》車購稅計稅價格的核定方式?jīng)]有變化,依舊是納稅人購車發(fā)票價格(不含增值稅)需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“最低計稅價格”來核定,若購車發(fā)票價格高于“最低計稅價格”,按發(fā)票價格納稅;若發(fā)票價格低于“最低計稅價格”,則按“最低計稅價 格”納稅。
那么,“最低計稅價格”是如何確定的呢?南寧市國稅局車購稅分局副局長張向榮介紹,新《辦法》實施后,國稅總局將依據(jù)機動車生產(chǎn)廠家或者經(jīng)銷商提供的車輛 價格信息,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最低計稅價格!白畹陀嫸悆r格”每兩個月調(diào)整一次。消費者在繳稅時,稅務工作人員掃描車輛合格證上的二維碼,就可從征 收系統(tǒng)中提取到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。因此,消費者購車時,即便經(jīng)銷商打折、促銷給出了極大優(yōu)惠,但購車發(fā)票一旦低于“最低計稅價格”,車購稅依舊按“最低 計稅價格”進行征收。
進口未“核價”的車輛 可按發(fā)票納稅
那么,如果在交易中的車輛未經(jīng)稅務部門核價該如何處理?張向榮介紹,新《辦法》中規(guī)定,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,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 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。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,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。“不少消費者看到這條規(guī)定,就認為新《辦法》實施 后,繳納車購稅就以車輛發(fā)票價格為準,買車的價格越低,車購稅繳得就越少,這個理解比較片面!
張向榮說,新《辦法》實施前,對未核定價格的車輛,稅務機關參考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來征稅;實施后,確實可以根據(jù)消費者提供的價格證明,比如用購車發(fā)票來核定。不過,如果價格明顯偏低,且無正當理由的,稅務機關仍有權另行核定其計稅價格。
只有進口舊車、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、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、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、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其他車輛,可作為正當理由享受“按發(fā)票價格納稅”的“待遇”。
退車后辦理退稅 辦理更寬松
據(jù)介紹,新《辦法》實施還將在一定程度上簡化辦稅流程,減輕納稅人負擔。根據(jù)新《辦法》,納稅人因各種原因退車后而辦理退稅時,其退車原因無需細化,只要 退車就可申請退稅。退稅額是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,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%計算退稅額,不滿1年的全額退稅。另外,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 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、其他依據(jù)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予退稅的情形,均應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。
南寧市國稅局車購稅分局特別提醒,新《辦法》實施后,市民要警惕新一輪車購稅退稅陷阱,不要輕信退稅通知,若有疑問,可直接到車購稅征收部門咨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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