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19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,對現(xiàn)行法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(guī)定進行了修改。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,進一步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。
修正案草案的有關內(nèi)容一經(jīng)報道,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。為了將這一條修改好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11月中旬召開座談會,聽取公交公司、出租汽車公司部分司機的意見。與會司機在無過錯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、承擔責任的比例、強制保險三個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。
——關于機動車無過錯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
有的司機認為,機動車無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責任。法律應當平等保護當事各方,對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外的損失,應當以過錯為基礎,誰的過錯誰承擔責任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給人的印象是發(fā)生交通事故后由機動車全賠,或者賠償絕大部分。造成了一些人專門與機動車“碰瓷”,詐取事故賠償。
有的司機贊成機動車無過錯時應當承擔10%的責任,認為有關法規(guī)一直是這樣規(guī)定的,可以接受。
——關于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
有的司機提出,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應當細化,明確在各種情況下承擔責任的百分比,以避免在實際操作中出問題。有的司機提出,現(xiàn)實中還有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,法律對此也應當明確規(guī)定如何處理。
有的司機說,現(xiàn)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應當負全責的情況已經(jīng)不多了,很多事故是由于行人、非機動車違章造成的,但在實際處理上,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常常不能按照規(guī)定得到減輕。即使行人、非機動車一方被認定為負全責,其損害也往往由機動車一方賠償。
——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
有的司機說,目前的問題不是道交法的規(guī)定不正確,而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。與商業(yè)性質(zhì)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相比,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高,但是賠付額卻過低,只有幾萬元,在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情況下甚至只有1000多元,與往往高達數(shù)十萬的人身傷害損失相比,根本不能解決賠償問題。
有的運輸企業(yè),一年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總額甚至比保費總額還低。保險范圍之外的損失無論司機還是運輸企業(yè)都難以承受。只有加大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額才能解決問題。
有的司機說,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區(qū)分損失類別是不對的。分別設限,即便損失總額不超過總的限額,也不能全部獲得賠付。如有一起事故,損失總共5萬元,最后卻只賠付了2000多元。應當明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不區(qū)分損失類別,在總的保險限額內(nèi)的損失,都應當賠付。
有的司機說,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,機動車之間發(fā)生交通事故,無過錯的也要賠付400元,結果出現(xiàn)了這樣的怪事:在一起輕微事故中,無過錯方賠了400元,有過錯的一方卻只賠160元。對于財產(chǎn)損失,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應當以過錯為基礎;對于人身損害,則不應當以過錯為基礎,這樣才能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的權益。
有的司機提出,現(xiàn)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賠周期長,所需材料龐雜,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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